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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461/2017-0004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决定
发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文  号:    [2017]宁行复第52号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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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17]宁行复第52号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17]宁行复第5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214日作出的“玄武区红山街道华飞2号剩余地块(NO.2016G101)挂牌出让”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73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原土地使用权人没用给予补偿或赔偿,未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挂牌出让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7214日被申请人举行了2017年首次土地拍卖,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人得知其原过街村144号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位于2016G101地块出让范围内。20167月红山街道与藤子社区工作人员以危险房屋名义将申请人合法居住地“过街村144号房屋”拆除,房屋内的全部财物遭到毁损。玄武区人民政府于2017112日作出的确认“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是确认违法后,对于房屋的损毁是如何造成的,没有任何说法,对于拆除房屋如何赔偿也没有任何讨论或提出方案,对于房屋内的财产也没有说法,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在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赔偿或收购,在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实施挂牌出让是违法的,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该土地挂牌出让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玄武区红山街道华飞2号剩余地块(含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容积率为2.2,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和实际出让面积分别为30832.92平方米和26055.44平方米。该地块从地价评估、出让方案呈报、出让议题讨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出让公告、地块成交的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该地块于201611月移交给被申请人时,已为净地,且档案资料齐全,后被申请人将该地块列入出让议程,于20161117日通过了地价评审,同年1124日通过了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专题会(预备会)的讨论,12月5日通过了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专题会的讨论。根据市政府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批准通知书(宁政国土批[2016]284号)于20161229日发布了该幅地块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根据南京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专题会的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第135号会议纪要),该地块于20161230日发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2017年2月15日,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幅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申请人认为对涉案地块的出让挂牌行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地块挂牌出让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在地玄武区红山街道过街村144号位于2016G101地块出让范围,房屋性质为申请人自建房屋,有《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书。2016年7月申请人的房屋以主体受损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被玄武区红山街道拆除。2017214日南京市国土资料局举行了2017年首次土地拍卖,其中包括2016G101地块。申请人认为拆迁单位对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违法拆除,至今没有对其房屋进行相关赔偿,也没有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就将该地块整体挂牌出让,行为违法,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宁国土资公开告知[2017]43号);2、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立案决定书(玄公(红)字[2016]1085号);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玄行复[2016]32号);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5、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批准通知书;6、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7、关于华飞2号剩余地块挂牌出让上市的建议;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第一、第二条之规定,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报告制度。被申请人于201611月接受该地块的移交,根据移交部门的上市建议,完成挂牌出让前期相关手续且档案资料齐全。2016125日通过了市土地出让与储备专题会,根据专题会的要求,同年1229日发布该地块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1230日被申请人发布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2017215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土使用权。被申请人挂牌出让涉案地块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及该房屋以危房名义被强制拆除,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的问题,该问题已由其他部门作出认定,申请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所涉单位主张其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华飞2号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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