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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7461/2017-0004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2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
文 号: | [2017]宁行复第64号 | 关 键 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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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行复第64号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17]宁行复第6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宁国土资公开告知[2017]64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违法。
2、请求依法支付申请人合法应有生存权国家赔偿金陆仟伍佰柒拾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私有房屋在2003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无合法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后未有合法安置和经济补偿。申请人持有合法手续承包的土地、鱼塘、果树、树木、农作物、青苗等被强行毁损至今没有补偿,申请人的生存权被剥夺。申请人于2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03年前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土地补偿征用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南京市2003年度第76批次和79批次两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2号及2003号两个征地批文。申请人认为南京市国土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内容不真实,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3年前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土地补偿征用的相关文件。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基于便民的原则,及时致电申请人,经申请人现场确认,明确其申请公开的是所在村组土地被征用文件。2003年仙林大学城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用了栖霞区栖霞街道漳桥村集体土地。申请人所在漳桥村七组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漳桥村七组征地文件有南京市2003年度第76批次和南京市2003年度79批次两个批准通知,征地批准文件分别为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2号和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7号。因涉案地块征收历时较长,资料查找困难,经负责人同意,决定延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2017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内容完整,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3年前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征用申请人所在村组土地的征用文件。2017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征收涉案地块的南京市2003年度第76批次和南京市2003年度79批次两个批准通知,及征地批准文件分别为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2号和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7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2017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申请人到访记录;3、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关于批准南京市2003年度第7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通知》;6、《关于批准南京市2003年度第7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通知》;7、申请人提供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8、申请人提供的经济损失计算表;某某某承包土地相关证明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2月28日作出延期答复决定书,3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2003年前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征用申请人所在村组土地的征用文件。被申请人将南京市2003年度第76批次和79批次两个批准通知,及征地批准文件分别为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2号和苏国土资地函[2003]2007号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并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的第二个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支付申请人合法应有生存权国家赔偿金陆仟伍佰柒拾万元人民币。基于该项请求不是此案复议审理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宁国土资公开告知[2017]64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