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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461/2018-0000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21
生效日期:    2017-12-2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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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范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是落实《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共有81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科学的程序、客观的方法对这些政府规章设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规章预期的立法目的等进行评估,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制度设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一定时间内,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活动。 
  (二)评估实施单位。政府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直接实施。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三)评估范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实施满3年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调整的;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调整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适应,拟作重大修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对政府规章提出了较多意见,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等6种情形的政府规章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四)评估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效益性和技术性6个方面进行规定。合法性,即制定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协调性,即政府规章设定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并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效益性,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技术性,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章的有效实施。 
  (五)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和形成评估报告五个阶段,对各阶段主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登载被评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和相关信息,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六)评估报告的运用。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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