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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引 言
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的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全文包括概述、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其他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市政府网站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中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栏 和本单位门户网站(bet63365.nethttp://www.briefecho.com/)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处,联系电话:025-68786912 。
一、概述
根据《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我办目前有1名全职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开辟了bet63365.net网上政务公开系统。2014年,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认真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安排,明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综合处具体负责,形成层级分明、责任到岗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网络系统管理规范》,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中各处室的职责、内容、纪律要求和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了新闻发布、网络发言人、门户网站管理、微博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三是落实宣传培训。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将《条例》纳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领证培训考试和政府法制业务培训内容,以提高全市政府法制系统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增强推行政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四是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对照《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保障,进行了半年、全年自查,形成工作报告。五是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对bet63365.net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信息直报、立法征集意见、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等工作系统,调整完善执法人员与执法主体数据库,并完成中国南京网站统一公开平台与本办门户网站的对接。同时开通政务微博、认真做好网络问政的答复、完善其他多种便民措施,全面落实政府法制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我办在2014年度共计产生公文类政府信息87条 ,主动公开81条,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免予公开的公文类信息6条。
2014年度我办产生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为各类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公告、行政执法监督电话、迎青奥执法保障方案和通知公告等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免予公开的公文类信息主要是本办内部事务性公文。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累计在本办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000余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占总体信息的比例超过90%。与公众密切相关信息千余条,内容涉及国家、省、本市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市立法计划、立法项目草案和执法检查等。本市所有法规规章草案在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收到建议数百条,并对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在网上进行了公告反馈。2014年在网上公示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表、181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本办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城市管理七个领域中与城市执法密切相关10个执法部门896项执法事项。设立迎青奥执法保障专题,公开行政执法保障相关文件、信息近千条。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我办收到依申请信息公开2件,因申请公开事项不明确而未受理1件,依申请同意公开信息1件。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办2014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270余次,咨询电话接听140余次,当面咨询接待90余次,网上咨询40余次。
主要咨询为行政复议申请、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其他政策法规类咨询。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4年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81件,占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 26 %。其中市政府法制办办理的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 72件,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征收补偿、质量监督、物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2014年对市政府提起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 3 件。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未有被复议、被提起诉讼的政府信息公开件。
七、政府支出与收费
1、本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处负责,其中政务公开专职工作人员1名,兼职工作人员2名。
2、2014年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十多万元,主要用于本办门户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接等工作。
3、没有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
八、其他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与《南京日报》、《金陵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今年凡是属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法制工作动态都及时主动公开报道,让人民群众更快捷、更实时了解政府法制工作状况。特别是今年在迎青奥行政执法保障活动中,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活动的信息公开。二是加大立法公开力度。2014年召开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对《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南京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南京城墙保护条例(草案)》等立法事项都召开相对人、专家和部门论证会并上网公开征集意见,向全社会公布立法事项、内容和立法听证意见处理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对立法工作的意见。三是组织全市200余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培训,邀请市法院行政庭专家授课,提升一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案件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我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到位,但面临政府信息公开任务繁重,要求较高,专业人员缺乏等困难。还存在本办门户网站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通过触摸屏、手机媒体等其他载体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2014年,按照全办制定的工作创新要点,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全市和全办中心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一是抓好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严格把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到位,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进一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业力量,及时向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是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展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的多种载体。
十、说明与附表
(1)其他说明(无)
(2)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4000条左右 |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4000条左右 |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无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2 |
申请总数 | 条 | 2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2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他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条 | 1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条 | 0 |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 条 | 1 |
其中:(1)“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2)“非本部门掌握”数 | 条 | 2 |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1 |
(4)“免予公开范围1”数 | 条 | 0 |
(5)“免予公开范围2”数 | 条 | 0 |
(6)“免予公开范围3”数 | 条 | 0 |
(7)“免予公开范围4”数 | 条 | 0 |
(8)“免予公开范围5”数 | 条 | 0 |
(9)“免予公开范围6”数 | 条 | 0 |
(10)其它原因 | 条 | 0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700余条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40余次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90余次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140余次, |
附表四 申诉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行政申诉数 | 件 | 0 |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
2、邮寄费 | 元 |
|
3、递送费 | 元 |
|
4、复制费(纸张) | 元 |
|
5、复制费(光盘) | 元 |
|
6、复制费(软盘) | 元 |
|
7、其它收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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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3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1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1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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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因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4、“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5、“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6、“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